京建发〔2021〕96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制止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切实保障购房家庭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应由购房人缴纳的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应自行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代收购房人应缴契税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
三、购房人缴纳契税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需要代办的,可委托开发企业或第三方办理,但相应款项不得转入开发企业或其它第三方账户。
四、购房人自行缴纳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排查辖内已代收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已具备缴纳条件的,责令开发企业立即向有关部门缴纳;暂不具备缴纳条件的,应退回购房人或转存入属地政府指定的代收资金监管账户,待具备缴纳条件后及时通知购房人办理缴纳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