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活动,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及其它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单位结存资金包括:行政单位结余;事业单位结余及各项基金;街道财政和财务结余;乡财政结余。
行政单位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
事业单位结余,是指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经营结余、事业结余、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和各类专用基金。
街道财政和财务结余,是指街道财政、财务收支相抵后形成的财政结余、财务结余。
乡财政结余,是指乡财政收支相抵后形成的财政结余。
第五条 管理原则
(一)规范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面规范单位的各项收支活动,界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范围,加强结余资金管理。
(二)分类管理。根据结存资金的内容和项目延续性,区分专项结余和非专项结余,非专项结余分为区统管结存资金和单位自管结存资金,分别确定不同的管理办法。
(三)提高效益。通过“有收有控”的管理,督促部门节约项目执行成本,完善项目管理,提高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和资金周转空间,增强资金的规模效应。
(四)便于操作。分类制定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提高资金的审批和到位速度,确保合理、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部门业务的用款需要。
第六条 专项结余是指区财政拨入的所有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包括已完工项目结余和未完工项目结余。
(一)已完工项目(或两年以上尚未动工项目)结余管理。各单位于项目完工、资金结算后,必须将结余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区财政,不得将资金长期滞留单位,也不得自行安排或调整为其它项目的支出。拼盘项目专项结余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由区财政拨款的专项结余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或财政专户),单位自有资金专项结余按本办法报批使用。
(二)未完工项目结余管理。各单位于年终结账前向区财政上报“行政事业单位专项结余审批表”,经区财政审批后,作为专项结余结转单位下年使用;跨两年的未完工项目,除特殊项目经区财政审批后留用,其它项目各单位必须将项目结余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确需继续实施的,各单位于第三年向区财政重新申请资金。
第七条 区统管结存资金,主要指区财政核定后的行政单位经常性结余、事业单位一般基金、街道财政净结余和财务经常性结余、乡财政净结余。
(一)管理原则。经区财政核定后,按照只控不收的原则,全部实行区政府统一监控,主要用于区政府在当年财力紧张、有特殊大项和重要开支时统筹安排本单位使用,以及各单位弥补收支差额、临时项目等资金开支。
(二)资金动用的审批权限。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区财政局局长审批;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由区长审批;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经区长办公会通过,区长签字;1000万元以上由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按程序报区委,区长签字。
(三)资金动用流程
1. 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时,由财政部门根据区统管结存资金情况,综合考虑并审核单位的支出项目及金额,测算所需统筹安排使用的结存资金,向区政府上报“区统管结存资金政府统筹申请(审批)表”,经区政府审批后,财政将审批复印件转送单位,单位按要求列报支出,并进行会计核算。
2. 各单位动用资金时,须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区统管结存资金单位动用申请(审批)表”,按审批权限审批后,财政保留审批复印件,原件退报表单位,单位根据“区统管结存资金单位动用申请(审批)表”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单位自管结存资金,主要指事业单位投资基金、固定基金和各项专用基金(即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它基金)。各项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比例进行设置和计提,经财政核定后,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设置或提高计提比例,也不得超范围列支。
第九条 结存资金的核定
(一)初次核定。本办法下发后,区财政根据2003年决算中确定的各单位结余数字,核定单位结存资金基数,并下达“行政事业单位结存资金确认书”。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由单位向区财政提出申请,审批后调整基数。
(二)定期核定。区财政于每季度决算汇审、上报、审批后,核定各单位季度末结存资金,并下达“行政事业单位结存资金确认书”;年终决算后,区财政对结存资金进行年终核定,并下达单位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结存资金确认书”。确认书下达后,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确认书及本办法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严格划分预算外和其它收入范围,按要求编制部门预算,按有关规定收取收入,应缴财政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并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安排支出。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往来款项管理,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应列收入的计入收入,应列支出的计入支出,年终要及时清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形式、部门收入构成情况及区财政规定的资金安排顺序,合理安排预算内、外和其它资金支出。行政单位及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根据部门预算由财政拨款安排支出;差额补助事业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及收入情况,先安排部门其它收入,再用预算外收入,不足部分财政拨款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部门预算,由单位预算外收入或其它收入自行安排。
第十三条 区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区财政分别于4月25日、7月25日、10月25日前,将单位季度决算汇审情况及结存资金动用、调整结果报区政府。各单位如有瞒报、截留、挪用收入、以收坐支、违反有关规定设置并使用各项基金,不按审批程序擅自动用区统管结存资金的行为,将对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全区通报,并按违纪金额调减单位当年预算,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