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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京教财〔2020〕7号
各区教委、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市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夯实制度基础,全面推进精准资助,不断提升学生资助工作成效,进一步助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现就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坚持基础作用和先导作用相结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形成认定工作先导、政策措施跟进的资助模式。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联动机制,组成认定工作联合组,负责研究制定认定政策并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认定工作,整合各方信息数据并对接共享。各区相关部门应相应建立认定工作联动机制,推动本区学生资助政策的落实,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重疾学生及重疾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遭遇重大变故对象子女等学生信息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各高校要健全四级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组织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四、认定依据
各区、校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以民政等部门认定结果为基本依据,以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为参考依据,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定:
(一)民政、农业农村局、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京外扶贫办等部门管理的学生群体,主要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等。
(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1.家庭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地区因素。主要指生源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3.突发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5.其他。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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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让每一个学生或监护人知晓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后续政策措施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认定申请表。
(三)学校认定。各校认定组织机构依据本指导意见开展认定工作,并划分资助档次。
各高校在量化认定指标、细化认定标准、优化认定流程的基础上,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认定类型的资助档次除了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之外,按下列原则划分两等,一等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依据当年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二等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当年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视工作需要采取适当措施实施认定工作。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相关要求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京外扶贫办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等信息真实有效。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各区、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七、附则
各区、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细则,并按照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时间报备。
市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财〔2007〕23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残联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3月23日